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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药需求 黑龙江省大豆生长期保险条例?

1、黑龙江省大豆生长期保险条例?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1、黑龙江省大豆生长期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农药需求 黑龙江省大豆生长期保险条例?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大豆”),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大豆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苗齐(出苗率达到80%)并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豆全部或部分死亡(或减产),且损失率达到30%(不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和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查勘定损自行毁掉、放弃保险大豆或改种其他作物,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可认定的赔偿标准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负责赔偿;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在保险大豆达到成熟期时,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提出赔偿金请求或未经保险人查勘定损自行收割保险大豆的,视为放弃赔偿金的申请权益,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五)有足够证据证明因被保险人未按照农田管理标准和作物生长期要求及时除草、镇压、施肥、喷药的导致保险大豆绝产或减产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因种植假种子、劣质种子或使用假化肥、假农药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越区种植。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大豆的保险金额根据大豆种植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每亩保险金额为2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保险费实行预收制,按照当年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确定投保人应交保险费,每年确定一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大豆出苗成活(出苗率达到80%)时起至成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大豆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

(一)身份证(营业执照)影印件;

(二)直补卡(折)或其它银行卡(折)影印件;

(三)土地流转合同等与确认土地来源及归属有关证件和资料的影印件。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虚假投保,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如发生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保险赔偿金。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大豆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大豆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大豆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大豆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并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

(一)转让合同;

(二)转让双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受让方的直补卡(折)或其它银行卡(折)影印件。

第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损失清单;

(三)出险及索赔申请通知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大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大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 (一)绝产损失

保险大豆损失程度(率)达到80%(含)以上为绝产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成灾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大豆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标准表:

不同生长期

赔偿比例

出苗---始花 40%

始花---终花前70%

终花---成熟100%

减产损失

保险大豆损失程度(率)达到30%(不含)以上,但未达到80%(不含),保险人在查勘现场后做好记录,待成熟期后根据实测亩平均产量确定损失率,并按下列方式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成灾面积

损失率=1-(实测亩产量/标准亩产量)×100%

标准亩产量以承保县乡镇前5年大豆单位面积产量为依据,结合地理条件、耕作方式、历史受灾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大豆与非保险大豆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大豆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大豆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大豆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保险大豆发生全部绝产的,保险人按保险大豆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计算赔付金额,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大豆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约定赔偿限额后,本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释 义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内涝: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农作物耐淹能力,造成农作物减产。

(四)风灾:指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农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引起农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农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产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八)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一)病虫草鼠害:指对农作物造成大面积损失的主要病害、虫害、草害及鼠害等生物灾害。

(十二)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十三)农作物绝产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损失率达到80%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东北种一千亩地利润?

土地成本300+种子100+化肥100+种地20+水电100+滴管50+平整50+收地60。成本760多,如果秋收产1500斤,市场价0.8元,就是1200元每亩。

利润1200-780=420元,1000亩也就投入78万收入是42万,如果雇两个长期工,六个月活3000*6*2,自己算吧。

如果有病虫害,要加上喷农药费用

3、南岔县雨水大吗?

南岔县雨水较多。因为南岔县地处黑龙江省东南部,属于典型的长白山地理环境,气候多变,降雨相对较多,年平均降水量在900mm左右。这也为南岔县的水资源提供了充足的保障,但也容易造成地质灾害等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南岔县的雨季主要集中在7月到8月,大雨较为集中,需要做好防范工作。南岔县的雨水资源丰富,但也需要合理规划和利用,防止因为雨水过多而造成的自然灾害问题。同时,也需要提高居民的水资源利用效率,节约水资源,保护环境。

4、2024年黑龙江省农博会什么时间召开?

2024年11月9日一11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中心盛大启幕。

同期举办第27届哈尔滨种业博览会及哈尔滨农业机械设备展。展会展览面积超过7万平方米,设置2000余个展位,共设了农药化肥,蔬菜种子,大田种子,农业机械,现代农业五大主题展区,规模盛况空前!

5、如何在黑龙江省富锦市把农药化肥生意做好?

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准备阶段,应收集足够的行业信息,如农药、化肥、畜牧品种等;确定货源渠道,尽量找实惠可靠的供应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合规准备;进行市场分析并规划营销方案;也可以通过把农资店联网,利用网络营销工具,进行精准定向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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