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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202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
剧毒、高毒农药品种,按照国家公布的禁用、限用农药名录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储备相关费用和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储备、经营和使用第十条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储备单位应当从定点经营单位中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十一条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十三条除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第十四条定点经营单位在采购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剧毒、高毒农药。第十五条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购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六条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七条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
(三)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

(二)国家规定可以用于粮食仓储熏蒸、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卫生杀鼠、烟草和林木花草病虫害防治的;
(三)国家规定可以用于土壤熏蒸的;
(四)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定点经营单位应当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者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海关、烟草专卖等系统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纳入统一储备管理,可以由本系统组织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实行统一防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实行统一防治。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
剧毒、高毒农药品种,按照国家公布的禁用、限用农药名录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属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引导、鼓励和支持经营、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等。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储备相关费用和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储备、经营和使用第十条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十一条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储备单位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储备单位从事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定点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除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和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不得委托、转让或者出租。

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第十四条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在购货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未包装、未附具标签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剧毒、高毒农药。第十五条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购货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购货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六条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农药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七条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
(三)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
(二)国家规定可以用于粮食仓储熏蒸、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卫生杀鼠、烟草和林木花草病虫害防治的;
(三)国家规定可以用于土壤熏蒸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
剧毒农药指的是限制使用农药吗
剧毒农药不完全等同于限制使用农药,二者分类标准不同,但有较大范围的重叠。根据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现行规定,剧毒农药属于明确禁用类型,而限制使用农药则可通过专业化操作在特定场景中使用。

1.两者的定义区分
剧毒农药按《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划分,指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均≤5mg/kg的农药品种,例如已禁用的六六六粉。此类农药残留风险高、环境污染大,我国从2026年起逐步停止登记并禁止生产销售。
限制使用农药则侧重于使用方式管理,2026年颁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包含2,4-滴丁酯等43种农药,需由专业服务机构人员操作,并建立销售流向追溯系统。
2.实际管理中的重叠与差异
现有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确实包含部分高毒农药(如甲拌磷),但并非全部剧毒农药都列入该名录。目前我国在用的限制使用农药实际上分两类:

①残留风险高但暂无法替代的品种(如氟虫腈),允许限制区域使用
②毒性低于剧毒标准但需风险管控的品种(如毒死蜱)
2026年农业农村部公告显示,过去5年淘汰剧毒农药6种,转为限用8种。
3.使用管控具体措施
对于限用农药,操作者须持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农药施用服务资格证》。以海南省为例,2026年数据表明限用农药在热带作物区的使用备案率达93%,用药事故率比全面禁用时期下降21%。农民购药需实名登记,并通过农资监管平台申报施用作物、面积及施用方式。

生产者选用农药时,应首先参照《禁限用农药名录》,优先选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化学药剂。若必须使用限用农药,须提前向县级农业部门申请备案,并按标签规定的安全间隔期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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