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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禁用农药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我国农村农药销售市场存在的问题 2026-6-13 10:17[关键词]农药市场中华商务网讯:据开县农调队调查,发现目前农村农药销售市场存在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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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禁用农药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

本文目录

  1.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
  2.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3. 韭菜有农药残留吗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

我国农村农药销售市场存在的问题

2026-6-13 10:17

[关键词]农药市场

中华商务网讯:

明文规定禁用农药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

据开县农调队调查,发现目前农村农药销售市场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经营秩序混乱。据对20个农经调查村的调查,有33户工商业户销售农药

,大部分经营户系无证经营,甚而有少数小贩走村串户销售各种农药,

二是“三无”农药泛滥。这些无证经营户所购农药的渠道多样化,经营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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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7个,多达10多个,有的农药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包装封闭不

严,过期变质,有的还在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农药,如氟乙酰胺等药品

三是严重危及安全。大多数的个体农药经营户都没有经营农药的专门设备设

施(门市、保管等),多数与小百货、副食、饮料等其他商吕混杂陈列与销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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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无法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讲解农

药用途、用量、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四是监督管理不严。农药经营管理的执法部门往往盯着集镇,很少下农村监

督检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的质栓也只是走过场,或者只注重了对食品和其

他商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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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忽视使用宣传。指导农业生产强调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忽视了向农民宣

传、注重农药质量的问题;农村干部群众对伪劣农药产品缺乏鉴别能力;农民“就

近购药,价格低廉,不管质量”的思想突出,造成所购农药不能发挥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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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药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有效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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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是控制农作物重大病虫为害、保障农业丰收的重要生产资料,农药又是一种有毒物质,如果使用不当、管理不严,就可能对农作物产生药害,甚至污染环境,危害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 必须加强对农药市场和使用的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保护作用,又要尽量减少和防止农药造成的副作用,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产品经济效益。长期以来农药管理工作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6年4月22日,农业部发布了第19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甲拌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环硫磷、治螟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等种11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临时登记申请;自2026年6月1日起,撤消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上,克百威在柑橘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的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之后,2026年5月24日,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明确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上不得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胺,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共19种高毒农药。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叶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它们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农药市场的混乱局面

有所好转,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在蔬菜、瓜果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上使用得到有效的遏制,农药经营秩序正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农药经营市场的现状

江苏省通州市农药市场中经营农药的单位主要是农业推广系统、供销系统占85.74%;其次是个体经营户,约占8.56%,还有极少量的厂家直销,占5.7%左右。有农药经营人员1235人,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823人,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主要是违法个体经营户。农药品种68种,其中杀虫剂30种,杀菌剂19种,除草剂15种,其他4种。农药市场销售中以中等和低毒的杀虫剂、杀菌剂及除草剂为主,占70.65%;其次是甲胺磷、1605、久效磷等高毒农药,仍占26.48%,比前两年分别下降了45.75、28.38个百分点,2026年全年销售农药650吨,销售额16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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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药经营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证经营农药

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营业执照)的多为个体经营户,约占五分之一,他们法制意识淡薄,对农药执法认识不足,办证意识不强,经营规模较小,不打算长期经营,采取无证“游击”经营,是造成农药市场混乱、坑农害农的主要原因。

2.农药产品质量不容乐观

在执法检查中,从所抽查的35个品种来看,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占15.72%,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表现为:乳油出现分层、混浊和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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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透明度极差;粉剂、可湿性粉剂出现结块、有较多大颗粒;悬浮剂、悬乳剂出现结块、分层;片剂出现粉末状;水剂出现沉淀、悬浮物;颗粒剂出现粗细不匀、有较多粉末。过期农药品种也比较普遍,但数量不很多。

3.农药标签问题尤其突出

从所抽查的72个品种来看,标签合格率68%。农药标签存在以下问题:商品名未登记、擅自扩大农药登记范围,主要是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特别是一些混配的药剂,如“一网打进”标明能防治棉花所有害虫,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推荐菊酯类农药产品用于防治水稻害虫;高毒农药推荐用于蔬菜、果树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误导农民用药,导致农作物产生药害和人畜发生中毒事故,以及农产品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隐患。

4.高毒、高残留农药屡禁不止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杀虫脒、除草醚、毒鼠强和氟乙酰胺等农药品种生产和使用,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的驱使,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擅自生产销售。尤其是市场上个体商贩销售的“三步倒”、“一闻死”、“邱氏灭鼠药”等鼠药都是用氟乙酰胺、毒鼠强等剧毒鼠药配制而成,并且销售量占鼠药总销售量的70%以上。严重地威胁着人畜安全。特别是农业部194号、199号关于对甲胺磷、久效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上使用规定公布后,各地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使高毒、高残留农药得到一定的控制,但从目前整个农药市场上的农药销售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受利益的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继续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其销售仍占30%~50%的份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及人身安全都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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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人员素质偏低

经调查,我市农药经营人员中:小学文化以下占25.33%,初中文

化占43.57%,高中(包括中专)文化占31.1%,真正具备经营农药条件的人员(其中以农业推广系统为主)不足40%。有的经营人员将农药作为附带品经营,把农药与食品、蔬菜、粮食等混放贮存和同摊销售,有的误导农民用药,造成中毒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6.经营进货渠道混乱

农药经营人员进货随意性大,有的进货靠流动批发商,而流动批发商的农药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不到合法批发商处进货,给假劣农药产品进入市场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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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民科学合理用药水平较低

当前多数农民对各种农作物的病虫草害发生规律不清楚,对其防治机理更无从谈起,习惯于头痛治头、脚痛治脚和简单方法防治,或病虫草暴发时,大剂量、重复用药,造成了费工、费药、污染重、有害生物抗药性强,对农作物危害严重的后果。

三、农药市场的有效治理对策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农药的法律法规,这是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是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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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并完善制度、规范农药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是做好农药管理工作的保障。要建立报告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举报制度。在查处农药违法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始终坚持亮证检查、准确立案、全面调查,严密取证、集体研究、预先告之、如期送达、按时执行等法定程序;同时在执行处罚时,做到严把事实关,认定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适用法规要准确、处罚要公正,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依法廉政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越权或随意处罚行为的发生,树立起农业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是加强岗前培训,规范经营行为。为了切实规范农药经营市场,凡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农药管理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要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经营农药。通过岗前培训学习农药法规和相关的法律、做到假冒伪劣的农药、过期变质的农药等不进货、不经营,堵住进货渠道;进购农药时,注意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外观是否规范,尽量从正规厂家及经营农药单位进货。数量大时,对登记内容(主要是农药登记证证号、登记作物、防治对象等)可疑的产品可到县级以上的农药主管单位查询,经查有关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进货销售推广应用。并将所经营的农药品种清单送农药管理部门备案,进行标签审查。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并且必须填写农药质量信誉卡(农民购药时应索要购药发票),随药交给农药购买者,一旦农药质量出现问题可以凭此卡为依据,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和索取应当的损失赔偿。通过普及农药、植保知识,使经营者们知法守法,提高其服务质量、农药供应质量和经营素质,树立起争当文明守法经营户的意识。

六是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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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市场假劣农药屡查不净的重要原因是没有堵死“源头”。 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严把农药流通的各个关口,加强对农药生产者、批发者的农药标签和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特别是农药销售旺季要组织力量,统一行动,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尤其是对大案、要案的处罚力度。对经营单位存在严重问题且知错不改者,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对逾期不办理年检者,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经营假劣、无“三证”、“三证”不全、过期失效或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等严重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在查处中,坚持“五个不放过”(即对假劣农药来源、去向不查清的不放过,对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对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清楚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对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这将有力地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国家禁用农药、无“三证”或“三证”不全农药的行为,并杜绝其在市场上存在,使农药市场混乱局面有明显改变,使农业行政执法的影响面和威慑力得到增强。

七是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农民科学用药。

长期以来新农药推广速度太慢,加之用药者的恋旧习惯心理,使得禁用农药、高毒农药占据一定市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一方面根据基层经营人员业务素质情况,分批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植保农药知识,大力推广新农药、新技术,对农作物病虫草害进行正确诊断,对症开方卖药,以科学的方法指导农民进行用药防治。另一方面农技推广部门要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为了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药剂防治效果,降低防治成本,延长药剂使用时间,要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禁止剧毒、高残留农药在无害农产品、瓜果、蔬菜上使用。同时,要引导农民科学综合防治,根据当地病虫草害发生特点,多渠道向农民传授综合防治技术,采用先进的农艺措施、生物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蔓延,科学施用高效低毒新农药,选用先进的弥雾机喷雾或低容量细喷雾(喷片孔径0.7~1.0毫米,用水量35~40公斤),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用药量和用药次数,以达最佳效果,克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八是加强部门协作,共同规范农药市场。

农药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涉及的部门较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虽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管理执法主体,但光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抓出成效,更何况县级农药管理工作存在开展时间短、人少事多、办案经验欠缺、经费不足等问题。 为了开展好农药市场管理和监督工作,我们必须采取主动上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法制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规范农药市场,推动农药市场管理和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地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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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州市植保站张夕林,唐汉林,曹东华)

(农药药械处供稿)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为大家分享的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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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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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农药以及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必须申请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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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申请,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具体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单位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提交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资料及农药样品。

用于农药登记的药效试验和毒理学试验,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有试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有试验资格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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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收到农药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批准的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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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和净重量或净容量;

(三)农药登记证号;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但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

(六)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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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标明分装日期(批号);

(八)质量保证期;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农药标签确实无法记载上款内容的,应当附具与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补充完善上款内容。

经批准的农药标签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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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假冒、伪造或擅自更改农药标签。

第八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药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

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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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药生产管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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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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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上述单位设立网点经营农药的,应当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网点不得再下设网点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经营卫生杀虫剂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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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禁止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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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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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购进农药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与农药产品标签标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并经查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进货。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出售农药,必须开具售货票据。

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以及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有权索取购货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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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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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的指导工作,并组织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农药知识和使用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严禁在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严禁使用国家已禁用的各种剧毒急性杀鼠剂。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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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

(一)未经农药登记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

(二)未经农药登记的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

(三)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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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冒、劣质农药。

第二十一条

禁止经营下列农药:

(一)包装上无标签的、标签内容不齐全又无说明书作补充的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

(二)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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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如需继续销售的,其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其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安全使用农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做好主要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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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对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以及无证、缺证农药,废弃的农药包装和其他含有农药的废弃物,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没收的农药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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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一)、(二)、(三)项和第二十一条(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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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转让、出租农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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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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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明文规定禁用农药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过期农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对尚具有使用价值的,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指导下定点限期使用。所获收入,扣除检验、贮运等费用后,上交财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违法使用者、违法经营者或违法生产者索赔。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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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具体实施本条例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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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药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办理农药登记,违法审批农药标签或农药广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施处罚,徇私或索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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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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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菜有农药残留吗

有的,

韭菜上的农药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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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5款韭菜样品中,都检测出了农药的残留;其中1号韭菜的农残含量为30%,2号韭菜的农残含量为26%,3号韭菜的农残量为29%,4号韭菜的农残含量为22%,5号韭菜的农残含量26%,结果显示无论韭菜叶是宽是窄,在未清洗的情况下,农残含量都高达2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30%。

看来韭菜农残多的谣言并非空穴来风,可为什么韭菜上的农药会这么多?这些农残含量对我们的身体是否有害呢?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冯双庆】

【专家介绍】:

明文规定禁用农药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

韭菜在栽培的过程中,有一种“韭蛆”,韭蛆是危害韭菜的根。所以如果喷农药喷在叶子上,离根部的韭蛆比较远,所以效果很差。

为了消灭韭蛆,一般农民都会怎么做呢?

用农药灌根,灌在韭菜的根里头才能把它杀死。同时灌根的时候,为了很好的杀灭韭蛆,常用一些有机磷的农药,比如:“甲拌磷”等,这种农药是相对来说毒性比较高,所以在监测的时候,韭菜就会碰到一些农残。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当农药残留含量小于或等于50%,它的农药残留是不超标的,本次检测的5款样品均符合国家标准。

所以韭菜上有20%-30%的残留,对人体健康不会有影响。

明文规定禁用农药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

知识库

韭菜分两个品种,一种叫做“宽叶韭菜”;宽叶韭菜长的叶子又长又宽,辛辣的味道比较少,所以平常炒韭菜的时候喜欢宽叶韭菜;另一种窄叶韭菜,辛辣的味道比较浓,韭菜味比较香,常常用做饺子、包子、肉在包在一起比较香。可以根据自己的烹调目的来选择,并不是宽韭菜就一定用了有机磷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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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洗韭菜

【检测结果】通过检测发现,用碱水清洗后的韭菜农残含量为10%,用淘米水清洗后的韭菜农残为12%,用热水清洗后的韭菜农残为20%,而用清水清洗后的韭菜农残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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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韭菜的农残含量都有所下降,但为什么却没法完全清除呢?

【专家介绍】

韭菜灌根的时候用的农药常常是一些这个有机磷的农药。这有些有机磷的农药它是怕什么?他就怕这个碱性环境。

如果有机磷的农药在碱性的环境里,就会降解。实验用的几种方法,比如碱水,当然这个碱水应该是浓度很低的,比如说只有5%的。另外淘米水效果会好;但是无论用什么样的水洗,都不可能把农药全都给洗掉。韭菜的根部累积农药应该是最多的,“要灌根”。所以平常除了用清洗的方法去除农药,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韭菜戳齐,戳起来以后靠近根部的地方,切掉一公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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