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杀虫剂的农药标签这个问题,农药标签应包括哪些内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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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应包括哪些内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经2026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8日起施行。
标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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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八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第十条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第十一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四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第十五条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七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大田用农药
1.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2.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3.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5.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6.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7.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8.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二)卫生用农药
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第二十一条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

第二十四条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你认识这些农药标识吗
(1)毒性标识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黑色标识以及红色描述文字来表示。
为“剧毒”或“高毒”农药的毒性标识,其中“剧毒”、“高毒”字样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为“中等毒”农药的毒性标识,其中“中等毒”字样为红色。
为“低毒”农药的毒性标识,标以红色“低毒”字样。

微毒农药没有毒性标识,仅标以红色“微毒”字样。
(2)特征颜色标志带在农药标签的底部有一条或两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并镶嵌有相应的描述文字(其颜色与标识带形成明显反差),表示农药的不同类别。
绿色带并镶嵌“除草剂”字样,表示除草剂;
红色带并镶嵌“杀虫(螨、软体动物)剂”字样,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
黑色带并镶嵌有“杀菌(线虫)剂”字样,表示杀菌(线虫)剂;

深黄色带并镶嵌“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
蓝色带并镶嵌“杀鼠剂”字样,表示杀鼠剂;
红色和黑色带并分别镶嵌“杀虫剂/杀菌剂”或“杀虫剂/杀线虫剂”字样,表示杀虫/杀菌剂或杀虫/杀线虫剂。
(3)象形图农药标签的底部一般印有利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象形图,由黑白两种颜色印刷,其种类和含义是:
储存象形图: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

操作象形图:配制液体农药时;配制固体农药时;喷药时。
忠告象形图:戴手套;戴防护罩;戴口罩;带防毒面具;穿胶靴;用药后需清洗。
警告象形图:危险/对家畜有害;危险/对鱼有害,不要污染湖泊、河流、池塘和小溪。
杀虫剂没有成分表违法吗
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作了明确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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