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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农业禁止用高毒农药有几种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表1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单(66种)
农药名称
禁/限用范围

备注
农业部公告
氟苯虫酰胺
水稻作物
自2026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涕灭威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26〕2号
内吸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26〕2号
灭线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26〕2号

氯唑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26〕2号
硫环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26〕2号
乙酰甲胺磷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
自2026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乐果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
自2026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丁硫克百威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
自2026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三唑磷
蔬菜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毒死蜱
蔬菜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硫丹

苹果树、茶树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农业
自2026年7月1日起,撤销含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26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治螟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蝇毒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特丁硫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砷类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杀虫脒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铅类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氯磺隆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六六六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硫线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磷化锌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磷化镁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磷化铝(规范包装的产品除外)

农业
①规范包装: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②自2026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磷化钙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磷胺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久效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甲基硫环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甲基对硫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甲磺隆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保留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甲胺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汞制剂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甘氟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福美胂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福美甲胂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氟乙酰胺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氟乙酸钠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二溴乙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二溴氯丙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对硫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毒鼠强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毒鼠硅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毒杀芬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地虫硫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敌枯双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狄氏剂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滴滴涕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除草醚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草甘膦混配水剂(草甘膦含量低于30%)

农业
2026年8月31日前生产的,在其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744号
苯线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百草枯水剂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
胺苯磺隆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艾氏剂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26〕2号
丁酰肼(比久)

花生
农农发〔2026〕2号
灭多威
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水胺硫磷
柑橘树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杀扑磷
柑橘树

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
克百威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26〕2号
甘蔗作物

自2026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甲基异柳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26〕2号

甘蔗作物
自2026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甲拌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26〕2号
甘蔗作物
自2026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氧乐果

甘蓝、柑橘树
农农发〔2026〕2号、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氟虫腈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
禁止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方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
溴甲烷
草莓、黄瓜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方面

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
农业
自2026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氯化苦
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方面
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
三氯杀螨醇

茶树
农农发〔2026〕2号
农业
自2026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氰戊菊酯
茶树
农农发〔2026〕2号
表2其他3种采取管理措施的农药名单
农药名称

管理措施
农业部公告
2,4-滴丁酯
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其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该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百草枯
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其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母药生产企业该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八氯二丙醚
撤销已经批准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不得销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

农业部公告第747号
农药使用防不胜防,面对这众多的农药我们可以从市场源头对瓜果蔬菜的供应源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大类的检测和筛查。杜绝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河南冠宇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一代智能型农药残留检测仪是根据农业标准方法(NY/T 448-2026)和国家标准(GB/T5009.199-2026)中的酶抑制率法,严格遵循《GB/T5009.199-2026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方法标准》中的规定对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
美国国际禁止使用的无公害农药有哪些
1998年上半年,美国环保局颁布禁令:严禁在美国的棉花上施用除草剂溴苯腈。因该药对孕妇和婴儿具有严重危害,其在棉籽油中的残留对大鼠具有致癌和致畸性。
(1)1,3-二氯丙烯(1,3-dichloro-propene)杀线虫剂。瑞典于1998年禁用,原因是被怀疑致癌,而且它在土壤中具高度移动性。由于相同的原因,德国自1991年禁用。
(2)2,4-d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1991年撤消登记,因为试验资料和流行病学资料表明它可能具有慢性毒害作用。

(3)双甲脒(amitraz)杀虫杀螨剂。瑞典于1986年禁用,因为被怀疑致癌。
(4)杀草强(smitrole)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72年禁用,因为流行病学资料表明它可能对人致癌。
(5)莠去津(atrazine)除草剂,游泳池杀藻剂。瑞典于19的年禁用,原因是在土壤中有高度移动性且有污染水源的危险性。丹麦于1994年禁用。德国于1991年禁用,原因是要保护地下水。奥地利于1994年禁用。芬兰于1993年禁用。
(6)除草定(bromacil)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90年禁用,原因是被怀疑致癌和在土壤中有高度移动性。
(7)溴苯腈(bromoxynil)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94年撤消登记,原因是对试验动物致畸。

(8)克菌丹(captan)杀菌剂,材料防腐剂。丹麦于1998年禁用,原因是对人致癌和对水生生物有霉。
(9)甲蔡威(carbaryl)杀螨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瑞典于1990年禁用,原因是致突变和怀疑有致癌性。奥地利于1992年禁用。德国于1986年禁用,原因是对蜜蜂危险。
(10)氯化苦(chloropicrin)杀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线虫剂、治疗性木材防腐剂、杀鼠剂。瑞典撤消登记,原因是急性高毒性。奥地利禁用。德国于1980年禁用,原因是它对哺乳动物高毒,也为了保护水资源(强烈气味)。
(11)百菌清(chlorothalonil)杀菌剂、材料防腐剂。瑞典于1994年禁用,原因是对人致癌。
(12)毒死蜱(chlorpyrifos)杀螨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未在芬兰或瑞典登记。

(13)氰草津(cyanazine)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丹麦于1994年禁用。荷兰于1995年禁用。在芬兰和德国也被禁用。
(14)棉隆(dazomet)土壤熏蒸剂(防治线虫),杀黏菌剂(工业用),杀微生物剂,材料防腐剂。丹麦于1996年禁用。
(15)溴氰菊酯(deltamethrin)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丹麦于1998年禁用,原因是对水生生物高毒。
(16)二嗪磷(diazinon)杀螨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丹麦禁用于室外。
(17)敌草腈(dichlobenil)木质观赏植物、果树、浆果、葡萄地除草剂。瑞典于1994年禁用,原因是不易生物降解和易挥发。丹麦于1996年禁用。

(18)敌百虫(dlchlorvos)杀螨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丹麦于1998年禁用,原因是对人致癌。
(19)三氯杀螨醇(dicof01)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瑞典于1990-1995年撤消登记,原因是不易生物降解和易于生物富集。分别于芬兰、丹麦和奥地利被禁用。
(20)除螨灵(dienochlor)杀螨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瑞典于1990年禁用,原因是被怀疑不易生物降解。奥地利于1992年禁用。
(21)二硝基酚(dinitrophen01)木材防腐剂(治疗剂)。瑞典于1985年禁用,原因是高毒,易于穿透皮肤。
(22)敌螨普(dinocap)杀螨剂、杀菌剂、杀软体动物剂。瑞典于1990年禁用,原因是在低浓度下即可对小鼠和兔致畸。

(23)地乐酚(dinoseb)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79年禁用,原因是高毒。在奥地利禁用。美国于1988年禁用,有发育毒性和生殖毒性,急性毒性。德国于1991年禁用,原因是对试验动物有遗传损害。美国自1988年禁用,因为有致畸证据(对操作人员有危险)。保加利亚自1984年禁用,伊朗自1988年禁用,哥伦比亚自1987年禁用。
(24)敌草快(diquat)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植物生长调节剂。丹麦于1998年禁用,原因是在土壤中的长持留性和对水生生物的毒性。
(25)敌草隆(diuron)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93年禁用,原因是致癌。
(26)硫丹(endosulfan)杀螨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瑞典于1995年撤消登记,原因是不易生物降解,易于生物富集,极高的急性毒性。已于保加利亚、荷兰、丹麦、德国、挪威、瑞典和印度尼西亚遭禁用。
(27)二氯乙烯(ethylenedichloride)杀黏菌剂(工业用),游泳池杀藻剂和杀细菌剂。于1989年被欧盟委员会禁用令(prohibitiondirective)禁用。

(28)氰戊菊酯(fenvalerate)用于牛体防治苍蝇。欧盟于1998年撤消登记,因为产品登记者未提供足够的资料用于安全评价。根据欧洲危害性评价组织的建议撤消。
(29)福美铁(rerbam)杀菌剂。于1995年从欧洲市场撤消,因为登记人未支持其登记。
(30)环嗪酮(hexazinone)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94年撤消登记,因为它不易生物降解,在土壤中有高度移动性,对水生生物有毒。丹麦于1994年禁用。
(31)异菌脲(iprodione)杀菌剂。丹麦于1998年禁用,因为对人致癌,有生殖毒素,对鸟类及哺乳动物有害。
(32)林丹(lidane)杀螨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瑞典于1989年禁用,因为被怀疑致癌,不易生物降解。丹麦于1994年禁用。于2000年撤出欧洲市场,因为担心对操作者的暴露,它在环境中的归宿和行为和对非目标生物的影响令人担忧。在芬兰、荷兰、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巴拉圭(1993),洪都拉斯(1991),朝鲜(1979)和土耳其(1978)等被禁用。新西兰于1990年撤消登记。在巴西(1988)或智利(1998)不允许农业使用。在非洲的很多国家包括乍得、埃及、毛里塔尼亚和莫桑比克被禁用。

(33)利谷隆(liuron)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98年禁用,因为其致癌和低降解性。
(34)抑芽丹(maleichydrazide)植物生长调节剂。在奥地利被禁用。
(35)代森锰(maneb)杀菌剂。瑞典于1996年禁用,因为致癌。
(36)甲胺磷(methamidophos)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斯里兰卡于1995年禁用。
(37)甲氧滴滴涕(methoxychlor)杀螨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于瑞典被撤消登记,因为生物富集。在英国没有被批准使用。

(38)代森联(metimm)杀菌剂。在芬兰和丹麦被禁用。
(39)绿谷隆(monolinuron)于2000年撤出欧洲市场,因为登记持有人没有支持重新登记,由欧洲危害性评价组织建议撤出。
(40)杀线威(oxamyl)杀螨剂、杀虫剂、杀线虫剂、杀软体动物剂。瑞典于1990年撤消登记,因为高毒和在土壤中的高度移动性。
(41)亚砜磷(oxydemeton-methyl)杀虫剂、杀螨剂。瑞典于1996年撤消登记,因有生殖毒性。
(42)多效唑(paclobutrazol)植物生长调节剂。瑞典于1991年撤消登记,因不易被生物降解。

(43)百草枯(paraquat)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83年禁用,因为高毒,操作时有造成不可逆转危害的可能性和很高的事故危险性。丹麦于1994年禁用。奥地利于1992年禁用。
(44)对硫磷(parathion)杀螨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瑞典于1971年禁用,因为高急性毒性。斯里兰卡自1984年禁用。匈牙利于1979年撤出市场。2026年由欧洲危害性评价组织建议从欧共体市场撤出。在新西兰市场也被撤出。
(45)五氯酚(pentachlorophenol)硬表面消毒剂,除草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瑞典于1978年禁用,因为可能含有高毒杂质(氯代二恶英)或者在焚烧处理有关物质时产生有毒物质。在奥地利被禁用。德国于1986年禁用,因为其持久性,被苯并二恶英和呋喃、六氯苯污染;有生物富集可能性。印度于1997年禁用,因其对人、动物、水生生物高毒及产品中含有毒杂质。在巴拉圭(1993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94年)、马来西亚(2000年)、斯里兰卡(1994年)、泰国(1995年)禁用。
(46)氯菊酯(permethrin)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于2000年由欧洲危害性评价组织建议从欧盟撤消登记,因缺乏足够的资料支持其登记。用于森林的产品将需要一个较长的废除期。
(47)毒莠定(picloram)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84年撤消登记,因为不易生物降解和具有高移动性。

(48)敌稗(propanil)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94年禁用,因为其可能含有高毒的杂质(tcabi.a.)。
(49)残杀威(propoxur)杀螨剂、杀虫剂、杀软体动物剂。瑞典于1982年撤消登记,因被怀疑致癌。
(50)五氯硝基苯(quintozene)杀菌剂。瑞典于1985年撤消登记,因为其对实验动物严重的慢性毒性作用。奥地利禁用。德国于1988年禁用,因为含有六氯苯和对下茬作物产生不可接受的残留危害。2000年被登记持有人从整个欧洲市场撤出,管理部门认为根据所提交的资料看,该化合物对操作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及其在环境中的持久性和对非靶标生物的可能影响都不令人满意。
(51)喹禾灵(quizalofop-ethyl)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90年撤消登记,因为它对实验动物的皋丸可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接触剂量和adi值之间的安全界限太低。
(52)特草定(terbacil)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91年禁用,因为其在土壤中有高度移动性。

(53)噻菌灵(thiabendazole)杀菌剂,防腐剂。丹麦于1994年禁用。
(54)福美双(thiram)动物(脊椎动物)趋避剂、杀菌剂。瑞典于1990年禁用,因为其对实验动物有非常严重的慢性毒性作用。丹麦于1998年禁用,因为对水生生物和野生鸟类及哺乳动物危险。
(55)三唑醇(triadimenol)杀菌剂。瑞典于1994年禁用,因为其不易被生物降解。
(56)野麦畏(triallate)瑞典于1997年禁用,因致癌,不易降解,易于生物蓄积。
(57)氟乐灵(trifiuralin)除草剂(防除杂草和藻类)。瑞典于1990年禁用,因为不易降解,易于生物蓄积和对水生生物有毒。丹麦于1998年禁用,因为其在土壤中的有较长的持久性。

(58)乙烯菌核利(vinclozolin)杀菌剂。瑞典于1996年禁用,对实验动物有生殖毒性和致畸作用。丹麦于1997年禁用,因为其生殖毒性和对人致癌。
(59)代森锌(zineb)杀菌剂。瑞典于1990年撤销登记,因怀疑其有慢性毒性。在奥地利、芬兰、丹麦禁用。由欧洲危害性评价组织建议2026年从欧盟市场撤出。所有登记申请者都从欧洲农药评审过程中撤出。
(60)福美锌(zirzm)杀菌剂、防腐剂。瑞典于1990年禁用,被怀疑有慢性毒性。丹麦于1996年禁用.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202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
剧毒、高毒农药品种,按照国家公布的禁用、限用农药名录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储备相关费用和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储备、经营和使用第十条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储备单位应当从定点经营单位中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十一条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十三条除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第十四条定点经营单位在采购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剧毒、高毒农药。第十五条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购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六条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七条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

(三)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
(二)国家规定可以用于粮食仓储熏蒸、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卫生杀鼠、烟草和林木花草病虫害防治的;
(三)国家规定可以用于土壤熏蒸的;
(四)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定点经营单位应当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者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海关、烟草专卖等系统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纳入统一储备管理,可以由本系统组织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实行统一防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实行统一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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