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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标签要求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为规范农药标签的管理,加强农药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农药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今天给各位分享除草剂标签要求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除草剂标签要求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本文目录

  1.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2. 据说除草剂混用有五个基本要求,分别指的是什么
  3. 除草剂总是会出现药害,怎么避免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为规范农药标签的管理,加强农药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农药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标签的印制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标签是指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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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各类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经农业部审定。

第五条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应当规范、简练,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化汉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照的,翻译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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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标签内容

第六条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级及标志、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及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审定应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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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大田用农药

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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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对容器开启要求、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7、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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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关抗性治理方面的要求等。

9、其他。

(二)卫生用农药

1、产品对人畜、环境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2、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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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第十一条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表示,描述文字一律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二条中毒急救措施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明确标注,并给出对医生的建议。必要时应当提供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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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农药产品标签上生产日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产品批号能反映生产日期的,可用产品批号代替生产日期。

第十四条农药标签上标注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当和农药登记资料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一致。

第十五条贮存和运输方法包括贮存农药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要求及安全运输、装卸农药时的要求。

农药标签应注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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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固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表示;液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或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产品特性标明净含量。产品净含量的单位须用汉字表示。

第十七条农药标签应标注农药登记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农药分装产品的标签应与原产品标签一致,分装产品应加注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分装产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分装产品质量保证期从原包装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药类别分别采用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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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螨、软体动物)”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线虫)”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第二十条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对同一类别的象形图,包括贮存象形图、操作象形图、忠告象形图、警告象形图,应排列在一起,并用方框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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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杀鼠剂产品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印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

第二十二条原药产品标签除不需要标注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卫生用农药除不需标注颜色标志带、象形图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药包装过小,产品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附上与小包装数量相同的说明书。但标签上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净含量、企业名称、毒性分级及标志、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等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说明书内容和格式应与农药登记审定的标签一致。

第三章标签格式及印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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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标签版面应清晰,不带有过分的装饰性和奇特性。农药标签分为一栏标签、二栏标签、三栏标签三种格式(卫生用农药除外)。

第二十六条使用的印刷字码大小应以易读、清楚为准,尽可能使用大的字号,标签最小字号应大于汉字六号。

第二十七条字体颜色应当与相应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八条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及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应标注在标签主要位置上,其字号应大于汉字小五号。

第二十九条农药产品名称的标注必须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农药产品名称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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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在所在栏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第四章标签审批

第三十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标签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标签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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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应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结果及本办法的要求制作标签样张,并随农药登记资料提交标签样张。

相关资料显示产品在某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及危害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标签让使用者知情并标注相关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经审定的标签应当标注批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审定通过的标签由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对已经审定的农药标签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审定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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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使用情况监测、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农业部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农药标签。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农药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必须抗损、不易发生变质;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五条农药标签经审定后,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标签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标签中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与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贮存运输、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不得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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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农药产品,除净含量外,其标签内容和格式应当一致。

第三十八条农药标签上不得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进口农药产品除外)。

第三十九条农药产品标签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图案和标识;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不得在标签上标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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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使用标签;

(二)扩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

(三)使用未经审定的商品名;

(四)未标注或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

(五)未标注毒性标志或改变毒性级别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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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质量保证期;

(八)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

(九)国外产品未标注国内法定代表机构及联系方式;

(十)应标注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使用次数而未标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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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农药产品名称或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的位置或大小;

(二)擅自改变商标的位置或大小;

(三)擅自修改产品特性说明;

(四)擅自修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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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改变中毒急救措施的;

(六)擅自改变贮存和运输事项;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标签重要内容的位置;

(二)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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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标注颜色标志带;

(四)标签印字太小,导致无法辨认;

(五)标签标注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

(六)标签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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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签污染、变质、损毁,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

(二)标签印字脱落或模糊不清;

(三)标签通过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

(四)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的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五)未标注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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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农药标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据说除草剂混用有五个基本要求,分别指的是什么

随着除草剂的大范围应用,在解决田间草害的同时,像药效不理想及药害事件也频频发生。

农民在购买除草剂时,咨询最多的一句话便是“除草剂在哪个时段喷施效果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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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上午施药效果好,如在上午10点钟开始施药,遇到温度升高,杂草生长旺盛,会促进药效吸收,从而达到一种比较理想的除草效果。

也有人说下午施药效果好,如在下午6点钟以后,这时候没有了太阳的暴晒,更有利于药液的附着吸收,从而能达到理想除草效果。

那么,到底哪种说法有道理呢?

正确答案是:掌握时机,适时用药。

这是因为,决定除草效果的两大因素,一是温度、二是湿度,离开这两个前提,谈施药时间都是不科学的,所以,农民在使用除草剂时,关于在哪个时段施药,根本就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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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部分除草剂而言,最适宜的除草温度在15-25℃之间,以鼕小麦除草举例,由于施药时间较早(春季前后),那时气温较低,为了追求除草效果,就建议农户采取中午温度最高的时段进行喷施除草剂。

如今种植中药材的农户比较多,特别对于多年生中药材,在铲除鼕季杂草时,使用草甘膦是一种性价比极高的除草剂,但普通草甘膦在低温时效果就发挥不出来,有经验的种植户往往采取高含量草甘膦,和小麦除草剂应用一样,选择在温度较高的中午时分进行喷雾,除草效果就比较理想。

对于使用量越来越大的封闭除草剂,对温度要求就不那么高,如中药材田封闭除草剂,0℃上下都可以喷施,但对土壤湿度要求较高,土壤湿度过干,就会影响封闭除草效果,但封闭除草剂和杀草型除草剂混用时,一般要以杀草型除草剂所适应的温度为主,掌握这个原则,就不会造成药效不好或容易产生药害的负面作用了。

在夏季温度较高时,一般不建议早晨施药,首先早晨露水还未退去,过早施药药液会被露水稀释,从而无法在杂草叶片上有效附着,导致药效不理想,等露水干后施药,可操作的时间段十分有限,往往只有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一旦超过上午10点钟,气温就有可能达到或突破30℃,在这样的环境下喷施除草剂,特别容易产生三种负面作用。

一是当气温升高,植物会关闭自身呼吸孔,达到减少水分蒸腾的目的,这是植物在高温下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这种前提下喷施除草剂,就谈不上促进药液吸收的功效了,从而影响除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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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气温升高,稀释后的除草剂药液喷施到植物叶片时,药液水分会被瞬间蒸发掉,极易造成除草剂有效含量在叶面结芯片,这也不利于植物对除草剂的有效吸收。

三是会影响农作物安全,特别是戴防护罩定向喷施除草剂时,高温天气会增加农作物受药害的风险。

而下午6点钟以后进行施药,就相对安全很多。

一是气温下降,植物经过一天的阳光暴晒,此时气孔张开,且急于补充水分,这样有利于药液的吸收。

二是短时间内气温不会骤升,在合适的气温内,更有利于药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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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下午时分风力较小,喷施除草剂最大的克星就是风力,风力较大不但会影响除草效果,还会产生药液漂移,从而造成田间或周边农作物遭受药害。

四是人身安全,下午喷施除草剂,农户在施药过程中,气温越来越低,可以减少中暑或药物中毒风险。

使用除草剂需要注意的几点禁忌

1、雨前雨后不要急于施药。

2、喷施除草剂应采取杀草+封闭相结合的方式,从而达到长效除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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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喷施除草剂,在保证作物安全的前提下,幼龄期杂草最好防治,但诸如香附子、绞股蓝、小蓟等顽固性杂草,应等植株成型后喷施,这样就有充足的叶片进行吸收药液,达到一种很好的除根目的。

4.不滥用除草剂,滥用除草剂不但对土壤或农作物造成伤害,还会增加杂草的抗药性,从而增加下次防治的难度。

1、保管不当,盲目错用。除草剂保管不当会导致包装标签脱落或腐蚀,使用时看不清,错将其当杀虫剂、杀菌剂施用,或不按除草剂标签说明施用,造成药害。

预防方法:妥善保管好除草剂,防止包装标签脱落。若发现丢失,立即贴上新标签,标明该除草剂名称、施药方法。

2、用药量过多,浓度过大。除草剂的施用量和浓度,比杀虫剂、杀菌剂更为严格。每种除草剂都有规定的用量,例如,巨星用量过大,会对小麦产生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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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方法:严格掌握用量和浓度。

3、用药方法不当。除草剂施用不当,会造成药害。如许多除草剂施用时,沾染到种子上,易造成药害;在邻近敏感作物且有大风的情况下,喷施除草剂,大量露滴飘移在敏感作物上而产生药害。

预防方法:根据杂草、除草剂,环境条件,选择不同的施药方法,熟练掌握安全、高效施用除草剂的技术要点。提高施药质量,明确除草剂作用于杂草的部位,做到用药时间准确,选择在晴天无风情况下施用,避免沾染到农作物敏感部位上或飘移到邻近敏感作物上。

4、盲目混用农药。除草剂混用可提高除草效果,扩大杀草谱,病虫草兼治,节省用药,有省工、省时、省钱等优点。盲目混用,不但无增效,反而会降低药效,造成药害。

预防方法:禁止对除草剂的乱混乱用。混用农药应先做混配观察、药效、药害试验。据试验,混用后能使药效降低,并出现药害的常见品种有:敌稗和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混用,24-D和杀草丹混用,禾草克和苯达松混用,二甲四氯和酸性农药混用,稳杀得和苯达松混用,都会导致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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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喷雾器清洗不净。对用过除草剂的喷雾器,没有及时清洗,再喷其他农药,就可能造成药害。

预防方法:用过除草剂的喷雾机要及时清洗干净,先用清水冲洗,然后用肥皂或2%~3%碱水反复清洗,最后用清水冲干净。

除草剂总是会出现药害,怎么避免

为避免药害的发生、用药必须慎重。

(1)用药前要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仔细检查药品的批号、合格证、使用范围、使用浓度,了解药品性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避免用错药和高浓度用药。

(2)要对症用药。严禁在不了解药品性质、不知病虫种类的情况下盲目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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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认真向农业技术人员咨询,听取他们的意见,不可盲目听信药贩子们的吹牛和许诺,胡乱打药。目前绝大多数卖药者,他们并不懂或不真懂得农业技术,不了解药品特性,其中不少卖药者是唯利是图,说话不负责任,他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可以胡说乱道,引导你多买药、多打药。发生了药害,你也许并不知道,或者空口无凭,也没法追究责任。

(4)不可随意使用所谓的新产品。目前农药市场极其混乱,假冒伪劣药品充斥市场,同种农药产品,会有多种包装,多个名字。许多所谓的新产品是换个名字、换个包装,包着老产品。实际上好的产品、名商标是不会更换的,只有伪劣产品才会换名字、换包装。 在如此复杂的情况下,不可随意使用所谓的新产品,更不能听信药贩子们的吹牛,最好还是使用信得过的厂家生产的信得过的产品。不知底、不了解的产品不可随意使用,更不能几种药物随意混配,那样做,你会糊糊涂涂的重复用药,不知不觉地提高了药液浓度,使你的黄瓜发生药害。如果你想使用新农药、新产品,一定要听一听有关专家和农业技术人员们的意见,以免上当受骗。

(5)通风时,注意周围农田是否在喷洒除草剂,如有喷洒者,立即停止通风或只开顶风口通风,以免除草剂气雾进入室内,危害作物。

一旦发生药害,只要植株还未死亡,必须立即喷洒600~1000倍液的天达2116壮苗灵+100倍液的红糖液+500倍液的尿素药液(或5000倍液的康凯+100倍液的红糖液+500倍液的尿素药液)进行解救,缓解药害。每5~7天1次,连续喷洒2~3次,可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药害,使作物尽可能地恢复正常,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害对作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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