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高毒性农药禁用标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毒农药是否是危险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中毒农药是否是危险品
(避免亚硝酸盐中毒在第五和第六)
食物中毒的第一杀手--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第一杀手--亚硝酸盐
卫生部最近公布了今年1-3月中旬,我国共发生了15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407人,死亡10人。其中由亚硝酸盐引发的中毒事件有5起,占总数的1/3,中毒224人,占总中毒人数的55.5%,死亡4人,占总死亡人数的40%。
从我市的情况来看,自2000年1月至2026年4月以来,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收到食物中毒报告15起,中毒184人,死亡2人。其中亚硝酸盐中毒7起,占总数的46.66%,中毒56人,占总中毒人数的30.43%,死亡2人,占总死亡人数的100%。

从以上两组数字我们不难看出,亚硝酸盐中毒已经取代农药中毒及投毒事件成为食物中毒事件的第一杀手,它的活跃性和杀伤力都让我们触目惊心。频频出现在媒体报端的一起起令人瞠目的事件,一个个令人伤痛的数字,把这样一个平时不为人们注意的名词--“亚硝酸盐”带到了我们的面前。人们不得不面对它制造的一次次事端,全力以赴地应对事情发生后的种种不可预测的结果。
亚硝酸盐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物质?它为何能如此轻易地侵入到我们的生活中来?它真的那么可怕吗?要怎样才能降服它?面对人民谈“亚”色变的恐慌心理,如何能有效地加强亚硝酸盐的市场及卫生学管理,宣传亚硝酸盐的危害,尽快形成全民性的防范意识呢?带着这些问题,就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一下这个屡屡犯案的隐性杀手,揭开它那层神秘的面纱。
一、亚硝酸盐的性状及用途
亚硝酸盐的纯品是一种白色或微黄色的结晶,有的是颗粒状粉末,无臭,味微咸涩,易潮解,易溶于水。俗称工业用盐,可用于染料生产和某些有机合成金属表面处理等工业,有的建筑工地在冬天施工的时候也用来做防冷剂。在食品生产中亦用作食品着色剂和防腐剂。
二、亚硝酸盐的分布

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包括粮食(大米、面粉)、豆类、蔬菜、肉类和蛋类等都可以测出一定量的亚硝酸盐,比如蔬菜中约有4mg/kg;肉类约有3mg/kg;蛋类约有5mg/kg。许多天然农副产品本身含有亚硝酸盐,并且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也会产生,特别是含有大豆成份的产品,由于大豆的特殊加工工艺可能产生微量的亚硝酸盐。20世纪90年代末,人们发现在人类的初乳中也有亚硝酸盐的存在,而这可能与母乳中的一氧化氮含量有关,一氧化氮被认为是促使乳汁分泌的必要物质。
以上这些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亚硝酸盐有些是食品加工规范中允许含有的物质,或者其含量远不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亚硝酸盐才会给人体带来不利影响呢?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个不起眼的小人物是如何成为噬人恶魔的。
三、亚硝酸盐中毒剂量与中毒原因
我们通常说的天然含量以及允许添加量与中毒剂量不是一个概念,就象空气中含氧与氧中毒的区别一样。一般来说,对人体引起危害的亚硝酸盐含量为:一次性摄入0.2-0.5g可引起中毒(中毒剂量),一次性摄入3g即可致死(致死剂量)。
大量产生亚硝酸盐并被人们在毫无觉察的情况下食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储存过久的蔬菜、腐烂蔬菜及放置过久的煮熟蔬菜,原来菜内的硝酸盐会转化成亚硝酸盐。
2、刚腌不久的蔬菜含有大量的亚硝酸盐,一般于腌后20天消失。
3、当用含有较多硝酸盐的饮用水煮粥或食物后,再用不洁的器皿放置过夜后,硝酸盐在细菌的作用下会还原为亚硝酸盐。
4、食用蔬菜过多时,大量硝酸盐进入肠道,若肠道消化功能不佳,则肠道内的细菌可将硝酸盐转化为亚硝酸盐。
5、腌肉或熟食制品加入过量的硝酸盐或亚硝酸盐。

6、误将亚硝酸盐当做食盐、面碱或白糖加入食品。我们通常所见的亚硝酸盐中毒多数都是由此引起的。
7、奶制品中含有枯草杆菌,可使硝酸盐还原为亚硝酸盐。
(注:硝酸盐在细菌的硝基还原酶作用下可转变为亚硝酸盐)
以上这些情况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日常生活中的一点点疏漏都可能造成悲剧的发生。除此之外,亚硝酸盐做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几乎在所有的饭店、熟食店、食品加工厂都有保存和使用。人们不禁要问:如此大量的亚硝酸盐是从何而来?为何明知有害还要添加?
四、亚硝酸盐的市场流通现状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亚硝酸盐是一种工业用盐,广泛被各种工厂企业建筑工地所使用,其获得途径并不难。我们走访了几位经营熟食店的业主,他们承认在食品添加剂商店里得容易就能买到亚硝酸盐,同时还告诉了我们亚硝酸盐在制作熟肉过程中的作用:
1、可以缩短煮肉的时间。
2、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肉的缩水掉称情况。
3、色泽鲜亮好看,能诱发人的食欲。
我们在市场上看到的那些颜色鲜亮,色泽浓郁的熟食制品几乎都是添加了亚硝酸盐的结果,加到菜里烹调同样会产生同样的效果,且会增加口感。正因如此,业主们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才会竟相添加,这一切也可以说是与消费者缺乏足够的相关知识有关。

有些饭店的厨师和熟食店的加工工人由于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对好多添加剂没有真正的认识,不了解食品卫生规范的最大限量,大部份人都是估摸着添加,再加上对添加剂的存放缺乏管理措施,很容易造成误放或多放现象引发中毒,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添加人的一双手可能就是中毒的根源所在。
五、亚硝酸盐的中毒机理、症状及抢救措施
1、亚硝酸盐的中毒机理
亚硝酸盐为强氧化剂,进入人体后,可使血中低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使其失去运氧能力,致使组织缺氧,出现青紫而中毒。
2、亚硝酸盐中毒的临床表现

亚硝酸盐中毒发病急速,一般潜伏期为1-3小时,严重者15分钟之内就可发病(而亚硝酸盐中毒的危害就在于此,如果不及时抢救很可能就失去了抢救的机会),可伴有头疼、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指甲及皮肤紫绀等,严重者意识丧失、烦燥不安、昏迷、呼吸衰竭、死亡。医学上叫做肠原性青紫症。
3、急救措施和处理方法
亚硝酸盐的解毒特效药是亚甲兰(美兰),1%溶液注射或口服,其机理在于将高铁血红蛋白还原为铁血红蛋白,增加带氧能力,改善机体青紫症状。
一般中毒较浅者不用治疗,毒素可随体液排出体外。中毒较深者需采取洗胃、灌肠、催吐、输氧等措施,大剂量口服维生素C。待危险期过后需做如下调理:
(1)补充液体,尤其是开水或其它透明的液体。

(2)补充因上吐下泻所流失的电解质(如钾钠)及葡萄糖。
(3)避免使用制酸剂。
(4)先别止泻,让体内毒素排出后再向医生咨询。
(5)毋须催吐。
(6)饮食要清淡,先食用容易消化的食物,避免容易刺激胃的食品。

六、亚硝酸盐中毒的预防
亚硝酸盐虽然嚣张,但在我们掌握了它的脾性后也是完全可以预防的。首先要提高人们对有毒物质的防范意识,广泛宣传亚硝酸盐的毒性,督导食品加工业不可滥用或禁用,对相关人员要建立上岗证、培训证、个人档案等制度。规范市场管理,从源头上扼止亚硝酸盐的传出途径,对建筑工地或工厂企业所使用的亚硝酸盐要纳入毒剧药品管理范畴,要有危险品标志及实行专人专管制度。
以下是几点怎样在日常生活中预防亚硝酸盐中毒的措施:
(1)新鲜蔬菜要妥善保存,做好防腐处理,不吃腐烂的蔬菜。
(2)对于吃剩的熟菜不可在高温下存放过长时间再食用。

(3)勿食大量刚腌制的菜,腌菜时多放盐,至少腌至15天以上再食用。但现腌的菜最好马上就吃,不能存放过久,腌菜时选用新鲜菜。
(4)不要在短时间内吃大量叶菜类蔬菜,或用开水淖5分钟,弃汤后再食用。
(5)肉制品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要严格按国家卫生标准规定,不可多加。
(6)苦井水勿用于煮粥,尤其勿存放过夜。
(7)防止错把亚硝酸盐当成食盐、面碱或白糖使用。

七、相关知识及认识误区
最近经常听见有人说亚硝酸盐可致癌,这是将亚硝酸盐中毒和亚硝胺致癌混为一谈的结果。其实,亚硝酸盐在含有维生素C的共食条件和体内环境下是不会转化成亚硝胺的。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如酸性环境、微生物菌群和适当的温度下,亚硝酸盐才可能转化成亚硝胺。其它营养素也会阻断这种转化,如维生素C。 在正常情况下少量摄食亚硝酸盐不会产生亚硝胺致癌现象。动物实验也证实,只有在大剂量的情况下才会有致癌的作用。
另外,少量的亚硝酸盐不会在体内蓄积,它会随尿液排出体外,所以说自然界中,尤其是蔬菜中的硝酸盐并不会危害人体健康,无须有不必要的恐慌。
还有一点,那就是东北人都爱吃酸菜,然而在酸菜腌制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亚硝酸盐,在人们不了解的情况下发生过多起中毒事件,而这些可能都是因为为当的腌制方法造成的,以下介绍一下正确的腌制酸菜方法:
1、尽量选一些个小芯满的新鲜白菜来腌制。

2、不要用开水或温水直接腌制,要用放凉的开水腌制,存放的温度也不要超过15℃。
3、盐要多放,其浓度最好在15%以上。
4、腌制时加入几粒维生素C可阻断亚硝胺的形成。
5、腌制15天以上方可食用。
八、总结

由以上情况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最近频繁发生的亚硝酸盐中毒事件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们安全意识的淡薄、相关知识的匮乏和缺少有效的市场管理所造成,在经历了沉痛的教训以后,我们是否应该从中吸取一些东西呢?我们的媒体那么发达,可是又有几家能真正提点人民趋吉避凶的知识呢?市场化、经济潮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比如某些商家的利欲熏心、市场管理上的疏漏如何能降到最低的危害程度?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反思和总结的。
市场需要相应立法的管理,知识需要最大程度的宣传,只要能做好这两点,就会有好多象亚硝酸盐中毒这种不该发生的悲剧防患于未燃!这是我们的一个愿望,也是一个需要很多人努力去做的一项切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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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指南:正确食用蔬菜避免农药中毒
化学农药的合理使用对于控制病虫害的发生,保证农作物的稳产高产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害虫抗药性增强,使用农药的浓度的次数不断增加,特别是在高温高湿季节,虫口密度高的时候,使用农药较平时频繁,农药残留在蔬菜中的情况比较严重。或者是施用了允许使用的农药,但不到安全间隔期就收获上市,残留在蔬菜中的农药较多,从而造成“菜毒”事件的发生。

目前,供应深圳市的蔬菜大部分来自深圳市和周边地区的蔬菜基地,这部分蔬菜从种植到收获期农药的使用比较规范和安全,但有少量蔬菜是个体菜农种植的,这部分蔬菜安全性较低,蔬菜没有到安全间隔期即被收获上市。如果这类蔬菜被消费者不慎选购食用,极易造成中毒,而危及生命。
在此,建议消费者在食用瓜果类蔬菜时最好先削皮,叶菜类要先放在水里浸泡30分钟以上,然后清洗干净,或在沸水里煮一下,将煮菜水倒掉,此法可祛除蔬菜中的大部分农药,食用起来会更安全些。机关、工厂、学校等集体食堂避免集体中毒要有措施,可选用简便的速测方法将蔬菜筛选一遍。(梁超美周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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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避免农药中毒夏季蔬菜必须蒸熟煮透
夏季是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高发期,专家提醒,蔬菜蒸熟煮透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主任熊冠华介绍,根据对一些事故的调查发现,绝大部分急性蔬菜中毒事故都发生在公众饮食场合,如酒店、饭店、街市大排档和各种公共食堂,而发生在家庭中的中毒事故相对较少。这位负责人分析说,主要是因为公众饮食场合蔬菜清洗程度不高,同时夹生炒法的油淋青菜、清炒蔬菜比较多。由于农药在高温下也有挥发性,蔬菜经过高温蒸煮后,大量农药残留可随着高温蒸气挥发。 没有熟透的蔬菜中农药残留量比较多,也容易造成农药中毒事故。
专家还提醒,市民购买蔬菜时应尽量到定点摊位购买,一旦有问题发生便于查找。蔬菜买回家后,应该将其放入水中浸泡半小时以上,如有需要可滴少量的“洗洁精”,搅动冲洗,再用清水洗净。
但专家一再警告,“敌敌畏”农药喷洒的蔬菜切记不可用“洗洁精”冲洗,因为“敌敌畏”与碱性的洗洁净发生化学反应,可产生更为剧毒的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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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食用蔬菜避免农药中毒

化学农药的合理使用对于控制病虫害的发生,保证农作物的稳产高产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害虫抗药性增强,使用农药的浓度和次数不断增加,特别是在高温高湿季节,虫口密度高的时候,使用农药较平时频繁,农药残留在蔬菜中的情况比较严重。或者是施用了允许使用的农药,但不到安全间隔期就收获上市,残留在蔬菜中的农药较多,从而造成"菜毒"事件的发生。
目前,供应本市的蔬菜大部分来自本市和周边地区的蔬菜基地,这部分蔬菜从种植到收获期农药的使用比较规范和安全,但有少量蔬菜是个体菜农种植的,这部分蔬菜安全性较低,蔬菜没有到安全间隔期即被收获上市。如果这类蔬菜被消费者不慎选购食用,极易造成中毒,而危及生命。
为防止"菜毒"事件发生,建议消费者在食用瓜果类蔬菜时最好先削皮,叶菜类要先放在水里浸泡漂洗30分钟以上或在沸水里煮一下,将煮菜水倒掉,此法可祛除蔬菜中的大部分农药,食用起来会更安全些。机关、工厂、学校等集体食堂避免集体中毒要有措施,可选用简便的速测方法将蔬菜筛选一遍。
剧毒农药有哪些
剧毒农药有砒霜、对硫磷、甲拌磷、内吸磷、苏化203、氧化乐果、甲基异硫磷、磷化铝、磷化锌、氰化物、乙基大蒜素、溴敌隆、毒鼠强、氯化乙基汞、2-氟乙酰苯胺、灭蚜磷、地虫磷等。
具有毒性的农药:

1、高毒农药
甲拌磷(三九一一)、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甲胺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磷化铝、硫丹、涕灭威、灭多威、米乐尔、敌鼠纳盐、溴敌隆、杀鼠灵、杀鼠迷、磷化锌等。
2、中毒农药
乐果、敌敌畏、睦硫磷、毒死脾(乐斯本)、氯氰菊酯、功夫菊酯、甲氰菊酯(灭扫利)、氰戊菊酯(杀灭菊酯、速灭杀丁、来福灵)、溴氰菊酯(敌杀死)、联苯菊酯(天王星)。
百树菊酯、西维因、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巴丹、杀虫双、杀虫单、达横酮、克瘟散、稻瘟净、福美砷、退茵特、代森铵、敌克松、白草枯等。

3、低毒农药
敌百虫、马拉硫磷(马拉松)、杀螟松、乙酰甲胺磷、辛琉磷、扑虱灵、百树菊酯(百树得)、尼索朗、双甲眯。
多菌灵、甲基托布津、百菌清、甲霜灵、粉锈宁、扑海因、速克灵、稻瘟灵、叶青双、唆菌灵、异稻瘟净、代森锌、乙磷铝、井冈霉素、杀毒矾、代森锰锌、甲霜灵锰锌、福关双、除草醚、丁草脏、草甘磷、2,4—滴丁酯、2甲4氯、绿麦隆、杀草丹、赤霉素、抑芽敏。
预防农药中毒
1、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农药生产设备、工艺,严格操作规程,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和事故发生。

2、定期对农药生产工人进行体检和健康监护,及时防止农药对接触者的健康危害。
3、合理使用农药。严格遵守农药施药规程,正确掌握配药或拌种药液用量和浓度,防止超量使用或滥用。
4、加强对生产、保管、使用等人员预防农药中毒知识的宣传,提高重点人员的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
5、在农药运输中,严格专车(船)装运,专库(柜)保存、专架销售、配药容器及施药器具专用,并明示警告标志,防止污染或误用。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为大家分享的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农药以及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必须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申请,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具体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单位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提交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资料及农药样品。
用于农药登记的药效试验和毒理学试验,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有试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有试验资格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收到农药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批准的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
(二)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和净重量或净容量;
(三)农药登记证号;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但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
(六)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标明分装日期(批号);
(八)质量保证期;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农药标签确实无法记载上款内容的,应当附具与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补充完善上款内容。
经批准的农药标签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禁止假冒、伪造或擅自更改农药标签。
第八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药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
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第九条
农药生产管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上述单位设立网点经营农药的,应当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网点不得再下设网点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经营卫生杀虫剂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购进农药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与农药产品标签标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并经查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进货。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出售农药,必须开具售货票据。
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以及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有权索取购货票据。
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的指导工作,并组织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农药知识和使用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严禁在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严禁使用国家已禁用的各种剧毒急性杀鼠剂。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
(一)未经农药登记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

(二)未经农药登记的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
(三)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四)假冒、劣质农药。
第二十一条
禁止经营下列农药:

(一)包装上无标签的、标签内容不齐全又无说明书作补充的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
(二)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如需继续销售的,其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其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安全使用农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做好主要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对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以及无证、缺证农药,废弃的农药包装和其他含有农药的废弃物,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没收的农药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一)、(二)、(三)项和第二十一条(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转让、出租农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过期农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对尚具有使用价值的,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指导下定点限期使用。所获收入,扣除检验、贮运等费用后,上交财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违法使用者、违法经营者或违法生产者索赔。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具体实施本条例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药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办理农药登记,违法审批农药标签或农药广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施处罚,徇私或索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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